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执行余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被执行人余静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依据生效的(2012)咸民终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腾出位于兴平市县门街14号一层商品房屋,并承担执行费用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兴平市县门街14号一层房屋已经出租给他人,租赁期限至2018年8月底。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和解,无果。现若本案强制执行,可能会引起不安定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咸民终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