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4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350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畅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