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异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异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和平路367号。法定代表人郑志英,该公司董事长。代理人王霞,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503号。法定代表人程丽花,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87号亚太大厦1402室。负责人管世勇。本院在执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经查,该案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跃安代理审判员 张树刚代理审判员 徐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