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祝志青与宁芳、祝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696号原告祝志青。被告宁芳。被告祝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焕资与被告宁芳、祝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