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2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某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并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