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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2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某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并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