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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民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永鹤、李慧霞、李贝贝、王雪丽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鹤,李慧霞,李贝贝,王雪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金初字第468号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太康县谢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该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岳连喜,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永鹤。被告李慧霞。被告李贝贝。被告王雪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永鹤、李慧霞、李贝贝、王雪丽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