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5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珙县。被告邓某,男,生于1987年11月2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