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云清与吴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清,吴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姜云清,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贤,女,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云清诉被告吴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姜云清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姜云清负担。审 判 长 宋成钢代理审判员 王秋红人民陪审员 施照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