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爱芳与江西省观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王观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芳,江西省观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王观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79号原告胡爱芳,女,194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江西省观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王观营,经理。被告王观营,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爱芳诉被告江西省观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王观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爱芳未依据法律规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桂林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王晚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巫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