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勋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大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566号原告天津市永勋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儿童乐园对过西100米。法定代表人鲁永军,职务经理。被告天津大鹏电子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永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