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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颜邦平与周书渐、黎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邦平,周书渐,黎玉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655号原告颜邦平,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书渐,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被告黎玉喜(系被告周书渐之妻),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邦平与被告周书渐、黎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周书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需待相关刑事案件处理后才能继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利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