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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俞红瑛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红瑛,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80号原告俞红瑛。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住所地无锡市青莲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丁旭东,该局局长。原告俞红瑛诉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2015年6月23日、25日处警过程系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涉案房屋拆迁已协商解决完毕,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红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红瑛负担。审 判 长  朱加嘉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