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戴建明与叶旭平、金华市俊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戴建明,叶旭平,金华市俊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戴建明。被执行人叶旭平。被执行人金华市俊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叶旭平。申请执行人戴建明与被执行人叶旭平、金华市俊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修理费6532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