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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杨某,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志娟,系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磊,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罗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1元,减半收取2210.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2210.5元。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菊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