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永长、徐平阳与徐平阳、毛志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永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敏。被告徐平阳。被告毛志良。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永长诉被告徐平阳、毛志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永长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启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虞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