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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渝与重庆飞达凯香龙酒楼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飞达凯香龙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第一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刘章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渝。上诉人重庆飞达凯香龙酒楼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渝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飞达凯香龙酒楼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飞达凯香龙酒楼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飞达凯香龙酒楼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经营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系劳动争议产生的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北部新区光电路一号金科天籁城,未举示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第一大道8号楼即为住所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均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飞达凯香龙酒楼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