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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法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申请执行杨茂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杨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法执字第42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雷利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茂春,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7月,个体户,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申请人依据(2015)巴州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茂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茂春于2015年5月13日履行41600元,于2015年履行20000元。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还款能力”为由,申请暂缓执行该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加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