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4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傅文滨与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曹建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文滨,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曹建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795-1号申请执行人傅文滨。被执行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曹华。被执行人曹建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40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在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有44万元未结算的工程款可供执行,该笔工程款现存于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在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未结算的工程款174321.55元至义乌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星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