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鲍高法盗窃罪2015刑初132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高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3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高法,出生地浙江省淳安县,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高法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燕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高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年初至3月期间,被告人鲍高法利用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23号天兴大厦西塔23层广东富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先后多次乘无人之机进入该公司负责人汤某的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存放于办公室内的蓝带马爹利洋酒共计34支。2015年3月21日凌晨零时,被告人鲍高法再次以相同手法盗走被害人存放于上述办公室内的现金1070元以及香烟138条、打火机7只、手机5台、越南币纪念册2套、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红酒礼盒1套、轩尼诗洋酒1支、百事吉黄牌葡萄蒸馏酒1支、蓝带马爹利洋酒16支等财物。2015年3月2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鲍高法抓获,在其身上缴获部分销赃所得款项6000元,并在天兴大厦停车场缴获被告人鲍高法藏匿于此的被盗财物中除蓝带马爹利洋酒以外的其他财物。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共价值1650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鲍高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物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通话记录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梅花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被告人鲍高法的供述,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5)1192号价格鉴���结论书,被告人鲍高法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高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鲍高法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高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扣押在案的6000元发还被害人汤明(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三、责令被告人鲍高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汤明的经济损失76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鸿志人民陪审员 沈绍棠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