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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解放与董栋、寇鹏辉劳务费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解放,董栋,寇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13号申请执行人赵解放,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栋,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寇鹏辉,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解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栋、寇鹏辉银行存款4.4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 军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