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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淑平、李华、赵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淑平,李华,赵从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73号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雷慧,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思胜,该公司职工。被告:孔淑平,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华,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与孙淑平系夫妻关系,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从坤,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淑平、李华���赵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