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史祥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祥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54号罪犯史祥军,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2000)宁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祥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5月3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7月21日经本院以(2006)苏中刑执字第04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4月14日经本院以(2009)苏中刑执字第02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4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6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史祥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烫衬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建议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史祥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史祥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因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祥军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