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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孔繁春诉被告孔来义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春,孔来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2846号原告孔繁春,又名孔凡春,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来义,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孔繁春诉被告孔来义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繁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