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孔繁春诉被告孔来义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春,孔来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2846号原告孔繁春,又名孔凡春,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来义,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孔繁春诉被告孔来义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繁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