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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开心睡吧快捷酒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开心睡吧快捷酒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83号原告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山区永昌路。法定代表人李景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如钢、柳琳琳,系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开心睡吧快捷酒店,住所地连山区站前街兴旅开发2号楼2-3。负责人李鑫,该酒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开心睡吧快捷酒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开心睡吧快捷酒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开心睡吧快捷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孝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