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毕久德与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久德,牧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毕久德,男,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牧仁(乌兰牧仁),男,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0794号民事判决书毕久德诉牧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0794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