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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东生与容城县公安局晾马台镇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生,容城县公安局晾马台镇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61号原告王东生,住容城县。被告容城县公安局晾马台镇派出所,住所地容城县晾马台镇。法定代表人袁永强,该所所长。原告王东生不服被告容城县公安局晾马台镇派出所做出的容公(晾)行罚决字【2015】0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容城县公安局晾马台镇派出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马晓驰人民陪审员  孙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