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东生与容城县公安局晾马台镇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生,容城县公安局晾马台镇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61号原告王东生,住容城县。被告容城县公安局晾马台镇派出所,住所地容城县晾马台镇。法定代表人袁永强,该所所长。原告王东生不服被告容城县公安局晾马台镇派出所做出的容公(晾)行罚决字【2015】0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容城县公安局晾马台镇派出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马晓驰人民陪审员 孙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