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戴亚平与陆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亚平,陆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执民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戴亚平。被执行人陆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亚平与被执行人陆汉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陆汉明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汉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6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