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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益阳高新区支行与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广军,田德群,李国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东路御景华庭,组织机构代码18712330—9.法定代表人蒋志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小明,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志理,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广军,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田德群,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李国梁,男,1946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与被告广军、田德群、李国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撤回对被告被告广军、田德群、李国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亮审 判 员  文焕龙人民陪审员  邓东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