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商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余超翔与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超翔,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754号原告:余超翔。被告: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超翔与被告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超翔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超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超翔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