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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小雪与况建辛、彭小丽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雪,况建辛,彭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85号申请人张小雪,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况建辛,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彭小丽,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张小雪因与被申请人况建辛,彭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况建辛所有的牌号为渝G380**轿车一辆、彭小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路××号第×号楼×××号房屋,申请人张小雪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号房屋作为其申请诉前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况建辛所有的牌号为渝G380**轿车一辆、彭小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路××号第×号楼×××号房屋;二、查封申请人张小雪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号房屋(产权证号:303房地证2008字第133**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成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