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榕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明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512号原告厦门榕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江埭路62-70号第17号商场,组织机构代码67128191-5。法定代表人林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谋川、谢永美(实习),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树,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榕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榕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榕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