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增丙与被告于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增丙,于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马增丙,无固定职业。被告于博平。原告马增丙与被告于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增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增丙诉称,2005年其在黄石承包工程时,通过朋友霍小良认识被告,2013年因被告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2013年7月31日之前还款,若未按时还款,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24000元利息,即借款本息共计10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马增丙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庭审中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及被告户籍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2013年7月8日借条原件及借条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诺2013年7月31日之前还款,若未按时还款,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的事实,且此前2005年的借条作废,2005年的借款事实存在。第三组证据,交通银行黄石分行出具的交易明细三份,证明原告分别于2009年8月8日、2011年7月26日、2013年7月8日取出现金14000元、5000元、5000元,与其陈述的分别于2009年8、9月份、2011年8月、2013年7月8日向被告出借9000元、5000元、5000元相印证。第四组证据,霍小良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于2005年向霍小良借款30000元用于向被告出借的事实。被告于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庭审审查,结合借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原告的经济能力及其陈述,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以上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能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经案外人霍小良介绍认识被告,因被告承包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向霍小良借款30000元,加之其本人的30000元一并出借给被告;2009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支付车费;后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分别于2009年8月8日、2011年7月26日、2013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9000元、5000元、5000元,这三笔款项均为原告在交通银行支取现金向被告支付,以上共计80000元。2013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本案80000元的���条,且约定2013年7月31日之前还款,若未按时还款,按照年利率15%计付利息,原告并注明“2005年的借条作废”。现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借条方式确立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应予以确认。被告已取得了原告出借的借款本金80000元,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但该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偿还,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年利率15%计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24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增丙借款本金80000元及借款利息24000元,共计人民币104000元。如果被告于博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于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 蕾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