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方宇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宇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小会、赵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方宇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郑小会,赵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方宇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威。委托代理人李迪,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方宇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宇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小会、赵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郑州方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郑州方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济中民三终字1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审理中,郑州方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方宇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方宇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方宇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方宇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的理由正当,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方宇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方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370元,由方宇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方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