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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亮、曹红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亮,曹红玲,汪军昌,周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981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君,系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河支行行长。被告:朱亮,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曹红玲,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朱亮之妻)。被告:汪军昌,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颍上县林业局干部,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周超,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颍河小学教师,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亮、曹红玲、汪军昌、周超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孝保审 判 员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