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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与侯金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侯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39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负责人:刘静,经理。被执行人:侯金玲。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侯金玲在泰山医学院的工资,现因本案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完毕,应解除对侯金玲工资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金玲在泰山医学院的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