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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6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成都新捷创美机车有限公司与西昌市凌动电瓶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捷创美机车有限公司,西昌市凌动电瓶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813号原告成都新捷创美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忠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诗仲、郑果,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昌市凌动电瓶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法定代表人邱志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捷创美机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凌动电瓶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新捷创美机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捷创美机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3575元由原告成都新捷创美机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