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托乎提?吐地与尹才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托乎提·吐地,尹才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托乎提·吐地,男,维吾尔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新疆库车县人,农民,住库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才波,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重庆市人,库车县。上诉人托乎提·吐地因与被上诉人尹才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托乎提·吐地到庭参加诉讼了。被上诉人尹才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库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待重审时确定负担比例;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托乎提·吐地。审 判 长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尔·依明代理审判员 史 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