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73号甘启光与佛山市三水区三鹰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兴盛长力水泥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兴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73号异议人甘启光,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兴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青岐红岗圩青岐水泥厂(旧厂区)。法定代表人华彪兴。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兴盛长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青岐红岗。法定代表人华彪兴。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三鹰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法定代表人梁富杏。本院在执行(2014)佛三法执字第756、75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三鹰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兴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兴盛长力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异议人甘启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以当事人已协商解决异议为由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甘启光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绮萍代理审判员 黄 洁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