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顾某。被告高某。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在外执行任务,无法到庭”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玉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