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裁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俞中波与赵兴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中波,赵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俞中波。被执行人赵兴华。申请执行人俞中波与被执行人赵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1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