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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晓群与李惠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群,李惠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群,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英龙,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烨,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惠南,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富壮,北京王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8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岩担任审判长,法官刘佳、杜彦博参加的合议庭,先后于2015年8月28日和9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晓群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英龙,被上诉人李惠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富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80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岩代理审判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淨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