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月兰与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葛陆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月兰,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葛陆飞,葛新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兰。被执行人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陆飞。被执行人葛陆飞。被执行人葛新洲。申请执行人张月兰与被执行人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葛陆飞、葛新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8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实现债权费用566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