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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罗珈与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珈,袁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罗珈。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珈与被告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丽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珈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珈撤回对被告袁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珈负担。审 判 长  黄正康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向 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莊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