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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强某义、徐某素、强某虎与被执行人陈某林、石某兰、陈某伟婚约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725号申请人:强某义,男,1956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申请人:徐某素,女,1960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系强某义妻子,住霍邱县城西湖乡。申请人:强某虎,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强某义儿子。共同委托代理人:强某兵,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皖霍邱县人,系强某义儿子。。被执行人:陈某林,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被执行人:石某兰,女,现年54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陈某林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某伟,女,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陈某林女儿,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某义、徐某素、强某虎与被执行人陈某林、石某兰、陈某伟婚约财物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丙 华审 判 员 谢 宝 平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