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3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红卫庄村081号。身份证号码:612732195312261814。被执行人张某,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801010017。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张某某支付借款本金8.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60元、执行费1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工资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予以冻结,故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15)子洲执字第00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锦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