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董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5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康路、年家浜路路口南侧,因琐事与被害人石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任意损毁被害人石某某的车辆,后驾车先后两次撞击被害人的车辆,并驾车进行拦截,其同车其他人员再次踢打被害人的车辆。经鉴定,该车物损达人民币2,628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告人董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康路、年家浜路路口南侧,因琐事与被害人石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任意损毁被害人石某某停在该处一辆牌照号为鲁DXXX**的江淮同悦小型轿车,后驾驶牌照号为苏H7XX**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先后两次撞击被害人的车辆,并驾车进行拦截,其同车其他人员再次踢打被害人的车辆。经鉴定,该车物损达人民币2,628元。2015年4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车辆被他人无故毁���的事实。2、证人祁某某、吴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并驾车撞击被害人车辆的事实。3、相关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的事实。4、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物损情况。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的到案、劣迹、身份情况。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董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董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康 英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伊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