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家集支行与李贵生、鲁学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家集支行,李贵生,鲁学风,李贵燕,李贵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家集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被执行人李贵生,农民。被执行人鲁学风,农民。被执行人李贵燕,农民。被执行人李贵广,农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家集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贵生、鲁学风、李贵燕、李贵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贵生等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