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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报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大同报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2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同报社,住所地大同市育才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报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4元,退还原告2432,其余24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