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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农现晶与王阿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现晶,王阿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33号原告农现晶。被告王阿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农现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阿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岑克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阿香根据《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人农现晶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西法执字第133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 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兴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