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贺某初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初,胡某琴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15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初,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琴,女,1993年4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初、胡某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隆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贺某初、胡某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贺某初、胡某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贺某初、胡某琴4次容留胡某腾(另案处理)在家中二楼卧室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0月底的一天,胡某琴容留胡某腾在家中二楼卧室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原判采信了被告人贺某初、胡某琴的供述,证人胡某腾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贺某初、胡某琴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贺某初、胡某琴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贺某初、胡某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上诉人贺某初、胡某琴上诉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上诉人贺某初、胡某琴夫妇4次向胡某腾(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胡某腾将毒品送到后,贺某初、胡某琴4次容留胡某腾在家中二楼卧室一起吸食了所购毒品。2014年10月底的一天,上诉人胡某琴向胡某腾购买了200元甲基苯丙胺,胡某腾将毒品送到后,胡某琴容留胡某腾在家中二楼卧室一起吸食了所购毒品。1、现场照片证明,贺某初、胡某琴容留胡某腾吸毒场所的概貌。2、证人胡某腾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贺某初、胡某琴夫妇在二楼卧室容留他吸食了5次冰毒。3、辨认笔录证明,胡某腾辨认出贺某初、胡某琴是容留他吸毒的夫妇;贺某初、胡某琴辨认出胡某腾就是与二人一起在家中吸毒的男子。4、尿液检测照片证明,贺某初、胡某琴系吸毒人员。5、到案经过证明,隆回县公安局金石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贺某初、胡某琴夫妇涉嫌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6月17日8时许,民警在贺某初家中将贺某初、胡某琴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讯问,贺某初、胡某琴分别主动交代了吸毒的违法事实,并交代了多次容留胡某腾在家中吸毒的犯罪事实。6、上诉人贺某初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他和妻子胡某琴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腾一起吸食了4次冰毒。7、上诉人胡某琴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她和丈夫贺某初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腾一起吸食了4次冰毒。2014年10月底的一天,她向胡某腾购买了200元冰毒,胡某腾将毒品送来后,她和胡某腾一起在二楼卧室吸食了所购买的冰毒。8、户籍资料证明了上诉人贺某初、胡某琴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初、胡某琴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贺某初、胡某琴上诉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原判根据贺某初、胡某琴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罗泽连审 判 员 杨皞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松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